(2012)即行审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某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行审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德高,局长。委托代理人蓝彬,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青岛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的即人社监罚决字[2012]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即人社监罚决字[2012]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即人社监罚决字[2012]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欠缴社会保险费,2011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下达即人社监令字(2011)第105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2月25日前补交社会保险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2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即人社监罚告字(2012)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被执行人拟处罚事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2012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并告知了被执行人救济的权利。综上,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即人社监罚决字[2012]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即人社监罚决字[2012]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新峰审 判 员 邹淑珍人民陪审员 康 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爱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