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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森邦印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市森邦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82号原告: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东门外村。组织机构代码:70481157-3。法定代表人:王镇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森邦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万泉河路8-1号。法定代表人:郑建耀,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森邦印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