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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94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400号。负责人:陈卫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2楼。法定代表人:陈继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芸芸,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戴弘淼,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诉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撤回对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容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