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贾春宏与被告宋学建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宏,宋学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贾春宏,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志东油脂加工厂工人,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宋学建,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姜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春宏与被告宋学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春宏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春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春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春宏承担。审 判 长 朱鸿雁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