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785号原告: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