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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785号原告: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