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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施建忠与盛关松、许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忠,盛关松,许从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666号原告施建忠。被告盛关松。被告许从容。原告施建忠诉被告盛关松、许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施建忠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施建忠诉称:2010年10月2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24000,约定于2011年10月26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拖欠未还。现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利息计算的逾期利息。两被告均未作答辩。原告施建忠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两被告于2010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0年10月2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24000元,约定借期至2011年10年26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款。另查明,两被告于2008年9月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两被告未按期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不合理,本院对其中借款期限内的逾期利息请求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盛关松、许从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施建忠借款12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10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施建忠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盛关松、许从容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施建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王一强人民陪审员  李培生人民陪审员  郑林兔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