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473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董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剑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