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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林小川与曾琼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川,曾琼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499号原告林小川,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曾琼华,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兴祥大厦附宿舍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川诉被告曾琼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小川于2012年6月15日以被告曾琼华向原告林小川赔偿2500元,原告林小川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小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小川承担。审判员  杨仕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智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