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刑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章玮放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玮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刑终字第53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玮。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2年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功朝。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玮犯放火罪一案,于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作出(2012)温瑞刑初字第7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章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章玮与张某甲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后章玮与张某甲等人来到张某甲位于瑞安市玉海凤山小区25幢3单元102室的出租房。下午3时许,张某甲等人离开出租房。下午4时许,章玮为泄愤用打火机将房间内的席梦思床点燃起火后离开现场。因大火引起火灾被群众发现而报警,后经群众合力扑火才将大火扑灭。火灾导致该出租房内的家具、电器、吊顶等财物被烧毁。经鉴定,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9711元。原审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章玮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章玮赔偿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29711元。原审被告人章玮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章玮患有精神病史,原判定性不当,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要求二审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钱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被烧毁财物价格鉴定结论,出警单,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章玮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章玮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以上证据与二审审理查明的证据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章玮及辩护人提出章玮患有精神病史,经查,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章玮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二审期间,虽然辩护人提供了上诉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凭证,但考虑本案的危害程度及犯罪性质,原判对其量刑仍属适当,应予维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章玮及辩护人提出原判定性不当,要求二审减轻处罚的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前鹏审判员 李 佩审判员 周永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东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