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刘某某诉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刘某某,郇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系被害人郑大战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甲,女,系被害人郑大战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乙,男,农民。系被害人郑大战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1949年11月8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害人郑大战之母。被告人郇某,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刘某某以被告人郇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刘某某已与被告人郇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刘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刘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 凯代理审判员 商文博代理审判员 李东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栋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