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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舒某某,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亚娟,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又名张粉侠,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原告舒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7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了解甚少,性格不和,被告不信任原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双方因琐事争吵,被告将电视机、冰箱、衣柜等家中物品损毁,被告还曾提出离婚,被告在2010年与原告争吵中,竟用刀将自己的手指砍掉。2011年初,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自被告将自己手指砍伤至今,双方一直分居,现在夫妻关系早已是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依法承担。被告张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认识,2003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长期在外打工,租房居住共同生活,被告及原告还先后查出患有不孕症,但双方均积极进行了治疗,夫妻关系较好。2010年年底,原、被告在西安租住的房屋内发生争吵,被告损坏电器等物品,用菜刀砍伤了自己的左手小拇指。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5月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改善。2011年12月22日,原告又诉至本院提出诉求如前。审理中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3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户籍身份证明、结婚证书、蓝田县葛牌镇瓦屋庄村民委员会证明、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之夫妻感情。因双方性格不和及家务琐事多次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夫妻长期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事实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财产分割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待被告出现后与之协商解决或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原告已预交86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勾 灏审判员 任晓飞审判员 薛元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