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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新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吴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吴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07)新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1月至12月抚养费)执行完毕,(2012)新执字第60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锦 程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