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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韩淑萍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刘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韩淑萍。委托代理人:张健源,男,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雷。委托代理人尚云波。委托代理人李军,男,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淑萍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第三人刘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淑萍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淑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韩淑萍承担100.00元,退回原告950.00元。代理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