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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吴占京与马世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占京,马世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吴占京。被执行人马世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世勋银行存款10297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10297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马世勋应当承担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2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