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吴占京与马世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占京,马世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吴占京。被执行人马世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世勋银行存款10297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10297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马世勋应当承担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2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