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施建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0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建立,农民,家住慈溪市。2001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建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建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赌博罪2010年3月份,被告人施建立伙同方某明、施某、沈某庆(均已判刑)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方家村海卫宾馆客房内,招徕岑某1、姜某等人以“硬牌牌九”形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二、开设赌场罪2011年4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施建立伙同叶某立(另案起诉)、宓某宏(另案处理)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施叶村施家一带开设赌场,招募他人为赌场望风,并由“小波”(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招徕方某、岑某2、施某、厉某军等人以“硬牌牌九”形式进行非法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建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又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施建立一人犯二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施建立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赌博犯罪,其只是参赌,没有参与抽头;起诉书指控的开设赌场犯罪,其只搞了十几天,扣除开支,其只获利七八千元。经审理查明:一、赌博事实2010年3月,被告人施建立伙同方某明、施某、沈某庆(均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方家村海卫宾馆客房内,招徕岑某1、姜某等人以“硬牌牌九”形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施建立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供认:2010年2月或3月时,方某明、施某、沈某庆等人在观海卫镇海卫宾馆客房内,搞了一个牌九赌场,参赌人员有岑某1、姜某等人。其经常去赌场,偶尔也赌博。这个赌场主要是方某明、沈某庆在合伙抽头,其和施某也分到了一些钱,其的钱都是施某、沈某庆分好几次给的,总共加起来有1000多元。这个是他们给其的红钱,赌场抽头的钱。2.同案犯方某明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及同案犯施某、沈某庆的供述,分别证实:2010年3月或4月时,其等人与施建立合伙,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海卫宾馆客房内以硬牌牌九的形式赌博抽头,共抽头二万余元,各分到六千元左右。3.证人岑某1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3月,其多次到慈溪市观海卫镇海卫宾馆客房内参与赌博,其赌了四五天,共输掉十二三万元。一开始是方某明和沈某庆抽头的,后来听说施某也参与了抽头。在其参赌期间,该赌场每天抽头一二万元有的。4.证人姜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3月,其曾去慈溪市观海卫镇海卫宾馆客房内赌博,抽头的是方某明,沈某庆在赌场做桌角,施某经常在赌场进出,给赌博的人分分香烟。5.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被判刑及违法所得已追缴的情况。二、开设赌场事实2011年4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施建立伙同他人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施叶村一带开设赌场,由叶某立(另案处理)等人帮助抽头、望风,并由“小波”(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招徕方某、岑某2、施某、厉某军等人以“硬牌牌九”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施建立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供认:2011年4月或5月时,其和宓某宏、叶某立在观海卫镇施叶村施家的一些村民家里,搞了一个赌场,赌博的方式是硬牌牌九,参赌人员有“雷公子”、施某、方国峰、老毛、老根荣等人,总共弄了十多天,赌注大的时候二三千下注,小的时候五百、一千下注。三人合伙抽头,一般一万元抽头一二百元,有时候一万元抽头五十元,除去开支,三人平均分到一千多元。每场赌下来抽头七八百元有的,总共抽头七八千元钱有的。赌场有人望风,有四川人“阿彪”、“小贵”等人放高利贷。2.同案犯叶某立的供述笔录,供认:2011年4月或5月时,在观海卫镇施叶村有个硬牌牌九的赌场,赌得很大,其也去赌博的。参赌人员有“雷公子”和施叶村村民等人,一般有二三十人,抽头的是施建立和“黄毛”,一般一万元抽头二三百元钱,每天抽头三四千元是有的,赌场总共弄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总共抽头五六十万元肯定有的。有时,施建立叫其去赌场帮忙拿抽头的钱,会给其几百元的好处。其在赌场内就是替施建立他们拿抽头的钱,赌博人员赢钱后,会按照一定的比例把头钿交给其,然后其再交给施建立、“黄毛”。其帮忙十多天,拿了三四千元钱,钱有时是施建立给其的,有时是“黄毛”给其的。赌场地点总在换,有时在五里村,有时在施叶村。赌场里望风的人是施建立和“黄毛”安排的,还有一些外地人在放高利贷。3.同案犯宓某宏的供述笔录,供认:2011年3月或4月时,观海卫镇施叶村施家就有赌场了,赌场的地点在换的。一开始是施建立一个人在抽头,一般是一万元抽头二百元,一个晚上抽头几千元是有的,其在赌场赌了十天左右,输了二三十万元。钱输完了,其和施建立讲钱输完了,现在抽头的钱算其一份,施建立同意了,具体占多少股份施建立没有说清楚。后来,每场结束的时候,施建立会从抽头的钱里拿出五六百元钱给其,多的时候给其一千元。其在赌场内入股二十天左右时间,施建立总共给了其一万元左右头钿。叶某立也是一起参与抽头的。抽头的钱一般都是交给施建立的,有时候施建立不在,赌博人员会把钱交给其,然后再由其交给施建立。赌场一般是晚上一场,有时下午也有的,前后搞了一个月时间,赌场总共抽头十多万元。其的钱都是施建立给其的,叶某立的钱也是施建立给他的,施建立给叶某立多少钱其不清楚。望风的人员是施建立安排的,还有外地人“小波”放高利贷。4.证人方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6月初的时候,施建立打电话给其,说他在施叶村搞了硬牌牌九的赌场,叫其去赌。后其去赌场赌博十天左右,钱输完了就没有再去了。这个赌场赌注的大小一二千元,一场赌输赢几万元;参赌人员有附近的一些村民;其去赌场时看见施建立和“小江西”在抽头,按一万元抽头三百元的比例抽的,一场抽头四五千元,一天两场,能抽八九千元。在其参与赌博的十天左右时间里,赌场抽头有八九万元。赌场还有望风人员和放高利贷人员,“小江西”自己也放高利贷的。5.证人岑某2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5月或6月的一天晚上,其去施叶村施家一赌场玩,赌博形式是硬牌牌九,参赌的有施某、方某等二十几人。赌场内叶某立、施建立、宓某宏是抽头的,按一万元抽头三百元的比例抽的,当晚抽头有一二万元。赌场持续一个多月时间,有时一天二场,有时一天一场,赌场抽头六七十万元肯定有的,其在赌场内输了有一百万元。赌场有“小波”等人放高利贷,还有望风的。6.证人施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5月底,其和施建飞到施叶村施建立抽头的赌场去赌博,进去时,见赌场内有二三十人围在一起赌硬牌牌九,下注都是二三万元开始,由施建立在抽头,按一万元抽头三百元的比例抽的,一场赌下来,可以抽头三四万元。其去过两三回,每次去,赌博的人都很多,宓某宏也合伙抽头的,赌场有望风和放高利贷的,赌场持续一个月左右,抽头一百万元肯定有的。7.证人厉某军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其去施叶村一赌场玩,参赌的有“雷公子”、方某等二十几人,赌博形式是硬牌牌九,抽头的是施建立、宓某宏、叶某立、“雷大炮”,按一万元抽头三百元的比例抽的。后来其又陆续去过几次,赌场一天二场,持续了一个多月,地点也经常在换的,总共抽头四五十万元肯定有的。赌场有放高利贷的,有望风的。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施建立被抓获的情况。9.身份信息、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施建立的身份及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建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又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已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供的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施建立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能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施建立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施建立的相关辩解,不符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施建立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施建立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建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施建立等人开设赌场共同犯罪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十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