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范哲斌与诸恩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哲斌,诸恩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53号原告:范哲斌,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诸恩立,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哲斌诉被告诸恩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哲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哲斌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范哲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