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知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建国、邹华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杭州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杭州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