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梁桂天与深圳盛大人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桂天,深圳盛大人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梁桂天,户籍住址河南省卫辉市。被告深圳盛大人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法定代表人刘胜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桂天与被告深圳盛大人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按二分之一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梁桂天承担。审判员 甘晓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