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定法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常某与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党某。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党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定民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兑付申请执行人24900元,下欠491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党某欠申请执行人常某材料款人民币74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除已付24900元外,下欠491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党某及执行担保人贺某于2012年12月30日前分期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825元、执行费1010元由被执行人党新平及执行担保人贺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法执字第000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