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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叶国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0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立,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6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立及其辩护人罗央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叶某立伙同施某立(另案起诉)、宓某宏(另案处理)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施叶村施家一带开设赌场,招募他人为赌场望风,并由“小波”(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招徕方某、岑某、施某、厉某军等人以“硬牌牌九”形式进行非法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叶某立辩称,其在赌场没有股份,只是帮助施某立抽头;施某立等人给其的钱是其为他们帮忙的“香烟钱”。辩护人罗央芬辩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叶某立在赌场有股份的事实;被告人叶某立在开设赌场犯罪中仅帮助施某立拿取头钿,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叶某立非法获利人民币三四千元左右。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同年6月期间,施某立(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施叶村一带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叶某立等人帮助抽头、望风,并由“小波”(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招徕方某、岑某、施某、厉某军等人以“硬牌牌九”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叶某立非法获利人民币三千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叶某立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供认:2011年4月或5月时,在观海卫镇施叶村有个硬牌牌九的赌场,赌得很大,其也去赌博的。参赌人员有“雷公子”和施叶村村民等人,一般有二三十人,抽头的是施某立和“黄毛”,一般一万元抽头二三百元钱,每天抽头三四千元是有的,赌场总共弄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总共抽头五六十万元肯定有的。有时,施某立叫其去赌场帮忙拿抽头的钱,会给其几百元的好处。其在赌场内就是替施某立他们拿抽头的钱,赌博人员赢钱后,会按照一定的比例把头钿交给其,然后其再交给施某立、“黄毛”。其帮忙十多天,拿了三四千元钱,钱有时是施某立给其的,有时是“黄毛”给其的。赌场地点总在换,有时在五里村,有时在施叶村。赌场里望风的人是施某立和“黄毛”安排的,还有一些外地人在放高利贷。2.同案犯施某立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供认:2011年4月或5月时,其和宓某宏、叶某立在观海卫镇施叶村施家的一些村民家里,搞了一个赌场,赌博的方式是硬牌牌九,参赌人员有“雷公子”、施某、方国峰、老毛、老根荣等人,总共弄了十多天,赌注大的时候二三千下注,小的时候五百、一千下注。三人合伙抽头,一般一万元抽头一二百元,有时候一万元抽头五十元,除去开支,三人平均分到一千多元。每场赌下来抽头七八百元有的,总共抽头七八千元钱有的。赌场有人望风,有四川人“阿彪”、“小贵”等人放高利贷。3.同案犯宓某宏的供述笔录,供认:2011年3月或4月时,观海卫镇施叶村施家就有赌场了,赌场的地点在换的。一开始是施某立一个人在抽头,一般是一万元抽头二百元,一个晚上抽头几千元是有的,其在赌场赌了十天左右,输了二三十万元。钱输完了,其和施某立讲钱输完了,现在抽头的钱算其一份,施某立同意了,具体占多少股份施某立没有说清楚。后来,每场结束的时候,施某立会从抽头的钱里拿出五六百元钱给其,多的时候给其一千元。其在赌场内入股二十天左右时间,施某立总共给了其一万元左右头钿。叶某立也是一起参与抽头的。抽头的钱一般都是交给施某立的,有时候施某立不在,赌博人员会把钱交给其,然后再由其交给施某立。赌场一般是晚上一场,有时下午也有的,前后搞了一个月时间,赌场总共抽头十多万元。其的钱都是施某立给其的,叶某立的钱也是施某立给他的,施某立给叶某立多少钱其不清楚。望风的人员是施某立安排的,还有外地人“小波”放高利贷。4.证人方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6月初的时候,施某立打电话给其,说他在施叶村搞了硬牌牌九的赌场,叫其去赌。后其去赌场赌博十天左右,钱输完了就没有再去了。这个赌场赌注的大小一二千元,一场赌输赢几万元;参赌人员有附近的一些村民;其去赌场时看见施某立和“小江西”在抽头,按一万元抽头三百元的比例抽的,一场抽头四五千元,一天两场,能抽八九千元。在其参与赌博的十天左右时间里,赌场抽头有八九万元。赌场还有望风人员和放高利贷人员,“小江西”自己也放高利贷的。5.证人岑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5月或6月的一天晚上,其去施叶村施家一赌场玩,赌博形式是硬牌牌九,参赌的有施某、方某等二十几人。赌场内叶某立、施某立、宓某宏是抽头的,按一万元抽头三百元的比例抽的,当晚抽头有一二万元。赌场持续一个多月时间,有时一天二场,有时一天一场,赌场抽头六七十万元肯定有的,其在赌场内输了有一百万元。赌场有“小波”等人放高利贷,还有望风的。6.证人施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5月底,其和施建飞到施叶村施某立抽头的赌场去赌博,进去时,见赌场内有二三十人围在一起赌硬牌牌九,下注都是二三万元开始,由施某立在抽头,按一万元抽头三百元的比例抽的,一场赌下来,可以抽头三四万元。其去过两三回,每次去,赌博的人都很多,宓某宏也合伙抽头的,赌场有望风和放高利贷的,赌场持续一个月左右,抽头一百万元肯定有的。7.证人厉某军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其去施叶村一赌场玩,参赌的有“雷公子”、方某等二十几人,赌博形式是硬牌牌九,抽头的是施某立、宓某宏、叶某立、“雷大炮”,按一万元抽头三百元的比例抽的。后来其又陆续去过几次,赌场一天二场,持续了一个多月,地点也经常在换的,总共抽头四五十万元肯定有的。赌场有放高利贷的,有望风的。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叶某立被抓获的情况。9.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叶某立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以认定被告人叶某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为宜。被告人叶某立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立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立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叶某立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三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