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肖和雨与肖和雨与弘宇灯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复字第14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弘×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因与被执行人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2010)深宝法执字第9257-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受理。2012年6月15日,申请复议人肖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肖某某请求撤回复议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肖某某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欧宏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伟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