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田建涛与西安国仪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建涛,西安国仪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200-3号申请执行人田建涛,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国仪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建涛与被执行人西安国仪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建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西安国仪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建涛双倍工资9600元,经济补偿金1200元,以上合计10800元;二、被执行人西安国仪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田建涛补办补缴2009年11月16日至2010年8月5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手续(具体缴费基数及标准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执行回案款10800元,已发还于申请执行人;依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2011年10月24日发布的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因政策问题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未执字第002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婵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