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伟成与被执行人谭玉宝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伟成,谭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陶伟成,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谭玉宝,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陶伟成与被执行人谭玉宝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向被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陶伟成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高新街送配电小区2#-2-4-19号房屋及私有房屋所有权证,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后经过调查得知,本案的被执行人谭玉宝系精神病患者,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执行内容至今不能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执行人谭玉宝确系精神病患者,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国义审判员 曲德宽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