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孙武、杨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迪;孙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海民初字第58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苏建华,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幸东,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珊珊,该行员工。 被告:孙武,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北海市。 被告:杨迪,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北海市。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杨迪、孙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已自愿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东宁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海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