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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安魁与蔡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安魁,蔡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90号原告:马安魁,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蔡凤山,男,年龄约5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安魁诉被告蔡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安魁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安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安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马安魁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东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