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安魁与蔡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安魁,蔡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90号原告:马安魁,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蔡凤山,男,年龄约5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安魁诉被告蔡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安魁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安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安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马安魁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东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