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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新歌与王达文、吴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歌,王达文,吴芝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796号原告张新歌。委托代理人胡安宏,宝应县江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达文。被告吴芝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歌与被告王达文、吴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新歌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歌撤回起诉。审判员  祁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