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仙执民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严利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严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负责人王直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崇富,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利利。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为与被执行人严利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严利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贷款本金225929.31元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5653.01元,2010年11月17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支付原告中国银行��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因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63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严利利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所有的座落在仙居县华龙新城花园1幢1单元901号的房屋(套房)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7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二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