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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宫培江与宫培忠、陈桂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培江,宫培忠,陈桂芳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880号原告宫培江,男,196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开发区。被告宫培忠,男,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陈桂芳,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宫培忠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培江与被告宫培忠、陈桂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培江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培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宫培江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