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华锋诉被告陕西高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华锋;陕西高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12号原告王华锋。委托代理人王昭奎,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高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李铁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锋诉被告陕西高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锋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锋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华锋承担。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