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3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417号本院2012年3月8日对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曲民初字第34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案号“(2012)”为笔误,现补正为“(2011)”。审判员 徐新东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晓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