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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3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417号本院2012年3月8日对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曲民初字第34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案号“(2012)”为笔误,现补正为“(2011)”。审判员 徐新东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晓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