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瑞霖与西安市艺术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霖,西安市艺术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63号原告:陈瑞霖。法定代理人:尹小兰,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原告之母亲。被告:西安市艺术学校,住所地:本市东二环金花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行军营,校长。委托代理人:杨君保,男。本院在受理原告陈瑞霖与被告西安市艺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陈瑞霖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瑞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霖撤回起诉。诉讼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