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代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126号原告代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