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吉丰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公亚香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亚香,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公亚香,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徐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维全,该公司副经理。申请执行人公亚香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公亚香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国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薄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