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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法执字第0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022-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10万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46000元,案外人张某甲替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垫付18000元,垫付金额后由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张某甲。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2011)周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