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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符子科诉潘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子科,潘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符子科委托代理人葛长安被告潘峰委托代理人荆亚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子科诉潘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符子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符子科承担。审 判 长  蔚志强代理审判员  文 娟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