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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诉被告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85号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楚爱红,所长。委托代理人:郝佩佩,女,该所职员。被告: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景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与被告三原金盟桥医化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