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万巨伟与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巨伟,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227号原告万巨伟,住延吉市。被告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105号。法定代表人杜继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哲健,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光男,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巨伟诉被告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巨伟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为由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2245元,及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月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