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遵民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丽丽;姚成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2284号原告张丽丽,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西三里乡张各庄村。被告姚成旭,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西三里乡张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丽诉被告姚成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以给被告一段时间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丽丽负担。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