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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陈响劲非法持有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陈响劲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21号抗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响劲,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于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因本案于2011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响劲犯非法持有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响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4月17日以汕市区检刑抗(2012)1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汕检公支刑抗(2012)1号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陈响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响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金声审判员  钟荣军审判员  陈朝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