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杜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武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云海。被告郝某,农民。原告杜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云海和被告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2007年9月30日生一男孩取名郝××。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于2011年4月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于2011年5月23日撤回起诉。但被告仍然恶习不改,脾气暴躁,双方感情无法和好,已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特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我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2、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171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起诉过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郝某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为了孩子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9月30日生一男孩取名郝××,现随被告生活。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4月分居至今。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原告遂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撤诉后,双方仍分居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男孩现随被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杜某与被告郝某离婚;二、婚生男孩郝××随被告郝某生活,原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每年给付一次,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被告郝某,至郝××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野进民审 判 员 李元昌代理审判员 曹俊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子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程序与准予离婚的情形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