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宜秀民破字第00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电器开关厂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电器开关厂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宜秀民破字第00001-13号申请人:安庆市电器开关厂管理人。本院受理债务人安庆市电器开关厂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指定成立安庆市电器开关厂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7)宜秀民破字第01-7号民事裁定,宣告安庆市电器开关厂破产。2007年10月19日,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通过了债权人债权数额及抵押财产数额。2010年7月26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以(2007)宜秀民破字第01-12号民事裁定予以确认。现管理人已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职工已安置妥当。管理人于2011年12月26日根据上述情况提出申请,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审 判 长 : 张 健审 判 员 :张晓霖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荣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