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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巩玉岩与吴明峰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靖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巩某某,靖宇县龙泉镇中心卫生院护士,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吴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其他不详。原告巩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不长时间,被告就以做生意为名离家出走了,至今未归,这期间,被告也没有与原告进行过任何方式的联系。现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1、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2、靖宇镇联合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吴某某于2009年6月29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证据被告虽未出庭进行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二份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有效,与原告陈述一致,故予以采信。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之规定,被告2009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超过二年,被告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出现,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巩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索森宇代理审判员  李 晖代理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