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新贤与深圳市玉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3米6公寓管理处、深圳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新贤,女。委托代理人黄云,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玉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文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银保,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3米6公寓管理处。代表人杜隆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剑,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表人杜隆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剑,男。上诉人黄新贤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玉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3米6公寓管理处、深圳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黄新贤2010年11月1日入职深圳市玉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时已超过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与深圳市玉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黄新贤以双方系劳动关系为由主张相关权利,经一审法院就本案的法律关系向黄新贤释明后,黄新贤仍未变更本案案由。一审以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裁定驳回黄新贤的起诉并无不当。黄新贤以双方系劳动关系为由上诉主张相关权利及要求法院从实体上审理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张 永 彬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