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执字第0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偃师市澳鑫金属制品厂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偃师市澳鑫金属制品厂,合肥致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135-1号申请执行人:偃师市澳鑫金属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肖亚平,厂长。被执行人:合肥致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敏,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远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偃民一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致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唐敏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致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唐敏的银行存款300726元(含案件受理费8000元、执行费4100元、迟延履行金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正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