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天利成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利成模板有限公司,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577号原告陕西天利成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水厂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怀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素霞。被告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马孚沱村。法定代表人陶世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陕西天利成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2012年6月18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天利成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92.5元。代理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