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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黄家屯力达页岩砖厂与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黄家屯力达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丰行初字第44号起诉人唐山市丰润区黄家屯力达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张志富,男,董事长。起诉人唐山市丰润区黄家屯力达页岩砖厂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唐山市丰润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确认唐山市丰润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3月17日作出的决定对起诉人实施停产整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唐山市丰润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起诉人唐山市丰润区黄家屯力达页岩砖厂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唐山市丰润区黄家屯力达页岩砖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剑锋代理审判员  梁 颖代理审判员  关 微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