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原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靳绪敬与被执行人赵萍、候连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绪敬,赵萍,候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原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靳绪敬,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靳堂乡刘庄村。被执行人赵萍,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鹿埠镇石林中路**号。被执行人候连喜,男,60岁左右,住址同上,系赵萍公爹。申请执行人靳绪敬与被执行人赵萍、候连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靳绪敬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0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查到不到被执行人及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法院(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