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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正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柳维峰、金炅洙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正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柳维峰,金炅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正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城马路西。法定代表人董明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柳维峰,女,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金炅洙,男,1958年11月23日生,韩国人。申请执行人青岛正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维峰、被执行人金炅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商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维峰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商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