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民终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孙某甲、孙某乙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己。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马某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