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海明与裘坚忠、裘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明,裘坚忠,裘水芬,汤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541号原告钱海明,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韩凤鸣,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裘坚忠,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裘水芬,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汤燕,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钱海明诉被告裘坚忠、裘水芬、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海明委托代理人韩凤鸣、被告裘坚忠、裘水芬到庭参��了诉讼,被告汤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海明诉称:2011年10月22日,裘坚忠向钱海明借款30000元,约定该款在同年11月21日返还,月利率1.5%,如不能到期支付借款和支付利息,还应承担钱海明为行使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由汤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钱海明催讨,2012年2月4日,裘坚忠、裘水芬共同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在2012年2月、同年3月、同年4月,每月返还借款5000元,余款在同年5月底之前付清。后上列债务人均未履行约定义务。现起诉:1、裘坚忠、裘水芬返还钱海明借款30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1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息;2、裘坚忠、裘水芬共同支付钱海明因诉讼而支付的代理费2000元;3、汤燕对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负连带责任。被告裘坚忠辩称:钱海明要求裘坚忠返还借款30000元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但不同意钱海明要求裘坚忠给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被告裘水芬辩称:本人仅在承诺书上签了个名字,所以,不应承担任何付款义务。被告汤燕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10月22日,裘坚忠向钱海明借款30000元,约定该款在同年11月21日返还,月利率1.5%,如不能到期支付借款和支付利息,还应承担钱海明为行使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由汤燕提供保证,保证期间至借款还清之日。借款到期后,经钱海明催讨,2012年2月4日,裘坚忠、裘水芬共同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在2012年2月、同年3月、同年4月,每月返还钱海明借款5000元,余款在同年5月底之前付清。后上列债务人均未履行约定义务。钱海明因本次诉讼支付代理费2000元。上述事实,由钱海明提交的借款协议、承诺书、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各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钱海明与裘坚忠、汤燕之间的借款保证关系依法成立,裘坚忠未按约定期限返还所欠借款本息,应承担返还所欠借款及约定利息,并支付钱海明因本次诉讼而支付合理部分代理费的民事责任。钱海明对裘坚忠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裘水芬自愿加入到钱海明与裘坚忠之间的已有借款关系中,愿意对30000元借款与裘坚忠一起履行付款义务,故裘水芬应在承诺给付义务范围内履行付款义务,钱海明对裘水芬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汤燕自愿对裘坚忠上述借款义务提供保证,鉴于未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依法视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故钱海明对汤燕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汤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裘坚忠、裘水芬返还钱海明借款30000元;二、裘坚忠支付钱海明相应利息(计息方法:以30000元为计息基数,从2011年1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息);三、裘坚忠给付钱海明因本次诉讼支付的代理费1813元;四、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限裘坚忠、裘水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汤燕对本判决第一项、��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负连带责任;六、驳回钱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裘坚忠负担,汤燕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锋 来源:百度搜索“”